菏院办字[2017]26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原则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各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实施。
(二)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省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三)优秀毕业生在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积极参加各项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文化建设活动,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和较强的榜样力量。
(六)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七)自愿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优先考虑推荐。
(八)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九)按时缴纳全部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在个人总结和班级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结束后,学院应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学院将评选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学生工作处(部)。
(四)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将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提交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学校予以表彰;申报山东省优秀毕业生的,由学校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审批并表彰。
(五)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学生的《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条 有关要求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在就业过程中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在毕业离校前有其他违纪情节的。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