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9-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菏院办字〔2017〕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该学年内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和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二)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且态度极其恶劣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情节、后果严重者。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违法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传单,或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制造散布违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清洁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以上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翻爬窗户、阳台、楼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等危险物品以及存放一切管制刀具、枪支(包括气枪)和弹弓者,除没收物品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留异性或到异性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异性群居者,一律开除学籍;

(八)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租房所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九)无正当理由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学生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两次及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直至到留校察看处分;五次及五次以上早出或晚归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早出、晚归或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留校住宿手续,私自进入公寓住宿的一经查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假期留校住宿期间发生意外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一学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上述行为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学校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学校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设点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劳务输出等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并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坐台从事陪酒、陪舞等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不得体、勾肩搭背、过分亲昵,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一天按8个学时计算,多次旷课,则累计计算旷课学时;

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

第二十六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学生所在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尽快查明案情;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案件,由安保处或派出所协助调查。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学生所在学院应在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给予违纪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提出书面建议,属违反学籍管理规定或考试纪律的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其它性质的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处分决定书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根据管辖范围提交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处分决定书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5人,由校领导、法律顾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学校团委。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期为15日。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

第四十条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期限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满后,原处分自动解除。

第四十三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应届毕业生可为半年,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2005年9月1日公布的《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白俊兵(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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