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秩序,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逐步实行学生公寓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精神,结合我校多年来学生公寓管理的经验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公寓实施综合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学院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五条 菏泽学院所有学生均可申请入住学生公寓。学校各类统招生,按学年缴纳住宿费;成人教育、短训班学员等其他人员,酌情按月或按天缴纳住宿费;入住人员凭住宿费交款单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 入住学生每人配备房间钥匙一把,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私配,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学生须按照指定房间和床位入住,并服从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调配,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住宿,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招生与就业处提供的新生名单,以系为单位统一调配房间,学生入住房间号和床铺位置由学生所在系安排,并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有关证明,经系审核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条 函授生住宿、短训班学员住宿等,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共同安排。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按公寓服务中心通知的时间离、返校,不得擅自滞留宿舍。如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留宿者,须填写《菏泽学院学生寒暑假住校申请审批表》,报系批准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于每年的六月份集中受理学生宿舍的调整。需要调整宿舍的同学首先向学生所在系申请,以系为单位统一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住宿变更手续。被批准变更住宿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三章 退宿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退宿,包括自然退宿、申请退宿和勒令退宿。自然退宿是指学生学业结束或学业中止而发生的退宿行为;申请退宿是指学生在学业进行中提出的自愿退宿;勒令退宿是指入住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意见强制其退宿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转学、出国或其它原因离校一学期以上者,必须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 条毕业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出国需要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因病需要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核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系同意,学工部备案,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它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

第十七条 退宿学生须主动与公寓服务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实行分区负责制。各宿舍楼卫生管理员负责公共(包括走廊、楼梯、公共洗手间、公共卫生间等)卫生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室内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各宿舍要排好值日表,每天由一位同学负责值日,值日生有权利和义务检查督促其他同学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整理好自己的内务,打扫好整个房间的卫生,于课前把寝室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二十条 内务整理:

(一)床上物品:

被子:叠三折,放在离床沿十公分处,被口朝向门口,靠床一头,被面平。

枕头:放在被子里边,外沿和被子放齐,枕面平。

铺面:床单铺平,遮严褥子床垫。

(二)床下物品:

脸盆:从左侧床头向右侧床头依次摆放。上铺放左侧,下铺放右侧。脸盆内放口杯;口杯内放牙刷、牙膏;毛巾叠成三折,放在脸盆底上。

鞋:鞋跟朝外距床沿十五公分处,并排放齐;每人不得超过三双。

(三)桌上、桌下物品:

餐具:放在桌面上,从左到右依次放置;勺子放在餐具内。

暖瓶:整齐摆放于桌下。

(四)门、窗、床、桌、墙壁、地面:

门:门面、门角、门棱、玻璃干净。

窗:窗边、窗沿、窗台、玻璃干净。

床:床腿、床沿等干净。

桌:桌面、桌腿、桌棱干净。

墙壁:无蛛网、无污迹、无乱贴乱挂等。

地面:及时清扫,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水迹等。

(五)阳台:

干净无杂物。

(六)卫生间:

洁净无异味,便池无污垢,下水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宿舍检查评分标准(以100分计):

(一)地面(满分10分)

1、没有扫地、遍地杂物,扣10分;

2、地面清洁,但墙角堆放垃圾;扣10分;

3、地面有痰迹、污垢,一处扣5分。

(二)门前(满分10分)

若门前有垃圾堆放、泼水,一处扣5分。

(三)室内物品(满分25分)

1、室内物品摆放杂乱、不整齐,扣15分;

2、物品不按要求摆放,扣10分;

3、家具不按要求摆放,扣10分;

4、室内物品有灰尘,扣10分。

(四)床面(满分15分)

1、不叠被子,一处扣10分;

2、床面不平整,不按要求放置被子,一处扣10分;

3、床面放有书籍或衣物,一处扣10分;

4、被罩、床单脏,一床扣5分。

(五)门窗(满分10分)

1、门窗玻璃不擦,扣10分,不干净扣5分;

2、门窗(内外)挂有毛巾、衣物等,扣10分;

3、窗帘不整洁,扣5分。

(六)墙壁(满分10分)

1、墙壁有蜘蛛网、灰尘,扣10分;

2、墙壁有乱贴、乱画和乱挂现象,扣10分;

3、墙壁有人为污渍,一处扣5分。

(七)阳台、卫生间(满分10分)

1、阳台不干净、有垃圾,扣10分;

2、卫生间不干净,有异味,扣10分。

(八)纪律(10分)

室内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扣1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卫生工具配发标准:每学期每宿舍配发拖把和小扫帚各一把,铁簸箕一个。学生宿舍的卫生工具由宿舍成员管理和使用,在使用期内自然损坏的可以以旧换新;人为损坏和丢失的,则由个人购买。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秩序管理:

(一)入住学生必须遵守公寓作息制度,不得晚归。因特殊情况晚归者,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批准进入宿舍,不得擅自翻爬窗户、阳台、楼层进入宿舍。严禁夜不归宿,严禁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二)入住学生在宿舍内接待本公寓楼外人员的时间为每天的8:00—21:30,超过规定时间的均视为留宿行为,禁止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三)校外人员来访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经管理人员批准,由入住学生认领,在会客室会客;

(四)禁止异性学生到宿舍访问,确因事要访者,须持学生所在系证明交值班人员批准。严禁男女同居,严禁男女混居;

(五)保持公寓楼内安静,禁止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打球、溜冰、高音量播放音响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六)保持公寓楼内公共部位的整洁。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海报、横幅,不得乱写乱画,不得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扔杂物;

(七)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的公共秩序,不得擅自散发传单,禁止非法聚集、蓄意滋事;

(八)禁止自行车、摩托车入楼,确保楼道、出口畅通;

(九)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十)公寓内禁止学生和外来人员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十一)入住学生必须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蓄意阻扰;

(十二)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特殊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

(一)大宗现金要存入银行,存折、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交公寓管理员代为保管;

(二)禁止在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一切管制刀具、枪支;

(三)离开宿舍要锁门、关窗;

(四)房门锁头不得私自更换,若有损坏,须报管理人员核验、更换;丢失钥匙的宿舍要及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进行调整或更换;更换收取成本费;

(五)携带行李、大宗物件离开学生公寓,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查验批准;

(六)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发生火灾,要立即向安保处5525110或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通过安全通道尽快疏散到安全地方;

(七)发现宿舍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值班室或学校安保处报案;

(八)禁止使用2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九)宿舍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垃圾等物品;

(十)禁止在宿舍内生火做饭、聚餐喝酒。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要爱护公寓内的供水设施,不乱拧开关和水龙头;

一室一表用水的宿舍,每室每月定量供应自来水,对超过规定用水的宿舍,超额用水部分按市场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要爱护公寓内的供电设施,不得私接电线,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饭锅、热得快等2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一室一表用电的宿舍,每室每月配发额定用电,对超过规定用电的宿舍,超额用电部分按市场价收费。

第七章 宿舍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家具管理:

(一)宿舍内的家具主要有:双层床、桌子、椅子、衣橱、纱窗、窗帘、电扇、网线、电话线接口等,入住学生有义务和责任管理使用好室内的一切公共物品。如属学生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如找不到责任人,由宿舍全体人员平均承担;

(二)公物要按统一要求摆放,不得随意拆卸和挪动,未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添置家具等大件物品,以免影响他人住宿;

第三十一条 微机使用管理:

(一)微机属贵重设备,凡购买微机者,须个人办理财产保险,凭财产保险单经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批准,方可在宿舍内使用微机。学生要增强安全防盗意识,避免财产损失;

(二)学生在宿舍内上机操作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午休时间、晚熄灯后禁止操作微机;

(三)微机是学生学习的工具,学生不得在微机上玩与学习无关的游戏,严禁学生在微机上播放、观看、传播黄色内容,严禁学生登录反党反社会主义网站;

(四)使用微机的个人和宿舍要按有关规定交纳电费。

第三十二条 电话管理:

(一)宿舍电话话机由各宿舍自主购买。如电话线路出现故障,请与网通公司联系维修;

(二)不得在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拨打电话,禁止拨打骚扰、恶意、恐吓或色情电话。

(三)爱护电话设施,禁止私自拆卸、挪动电话线路;

第八章 宿舍维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维修管理

(一)在学生入住公寓后,公寓管理中心与住宿学生进行统一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本验收的物品状况。

(二)公寓设施维修工作由物业公司维修组负责,不属于正常维修范围内的项目应在公寓管理中心交纳赔偿金后予以维修。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维修后交费。

(三)公寓设施的自然损坏、老化及质量原因需维修的,由公寓中心负责免费维修。凡是人为破坏的均不在免费维修范围之内,由物业公司和当事人共同认定,发生争议由公寓管理中心仲裁。

(四)物品赔偿由楼长下发赔偿通知单,宿舍舍长到公寓中心办公室交费后,下发维修单予以维修。

(五)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安全或节约资源,可在下发赔偿通知的同时,予以设施维修。

(六)接到赔偿通知单不办理赔偿手续的,每超一天加收1%元的赔偿金,并在该生所在院系学生活动包干经费中扣除。

(七)宿舍内设施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予以原价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八)公寓内的公共设施损坏、丢失的,由公寓管理员、值班员予以赔偿。赔偿金直接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第九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宿舍文化是指在宿舍区域内创造和形成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宿舍文化的内容要求突出专业特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寓知识性、趣味性、规范性于一体。优美的宿舍文化将有助于学生陶冶情操,磨练意志,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宿舍文化。

第三十六条 宿舍文化建设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安全活动月”等活动,浓厚公寓育人氛围。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为弘扬正气,激励先进,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文明宿舍每月一初评,每学期一总评。评优比例为20%。

文明宿舍的评比依据是:内务卫生好、文化建设好、遵纪守法好、基础文明好。

文明宿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发给奖状和奖品。文明宿舍的评比结果与系学生工作评比和辅导员工作考核挂钩。文明宿舍的成员,在本学年评优、评奖和综合测评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一)宿舍门窗损坏,视程度赔偿50-180元。其中房门损坏烂洞1个70元,门框坏50元,门板断掉80-120元。门锁损坏30元。

(二)书桌损坏赔偿150元;

(三)电风扇丢失赔偿125元,罩丢失赔偿20元;

(四)铁皮柜丢失赔偿100元,门掉赔偿20元,锁箅坏赔偿5元。木厨门损坏赔偿20元;

(五)床板损坏赔偿20元,床梯损坏赔偿10元;

(六)椅子丢失赔偿70元,损坏赔偿20-30元;

(七)阳台门玻璃损坏赔偿40-80元,天窗玻璃损坏赔偿20-40元,窗玻璃损坏赔偿30-60元;

(八)墙壁损坏,视情节赔偿10-50元;

(九)窗帘丢失损坏,视情节赔偿30-80元,窗帘盒损坏赔偿30元;

(十)抽屉丢失赔偿50元,底掉10元,框坏10元,滑道5元;

(十一)钥匙损坏、丢失赔偿5元;

(十二)其他物品损坏或丢失,视情节赔偿。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私自更换锁头、私配钥匙或将房间钥匙随便借给他人

者;

(二)擅自调换宿舍,私自搬用宿舍内公共用品者;

(三)违反公寓作息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四)晚归翻爬窗户、阳台、楼层者;

(五)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打球、溜冰、高

音量播放音响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六)在公寓楼内随意张贴广告、海报、横幅者;

(七)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废弃物等破坏公共

卫生者;

(八)在公寓楼内公共场所一丝不挂者;

(九)刻划、涂写、弄脏家具、墙壁或其他公共设施者;

(十)从窗口向外抛扔杂物、倒水者;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物品者;

(十二)擅自散发传单;

(十三)在公寓内聚众饮酒者;

(十四)自行车、摩托车入楼者;

(十五)在公寓楼内从事经商活动者;

(十六)辱骂、威胁管理人员,蓄意阻扰公寓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者;

(十七)在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等危险物品者;

(十八)私拉电线、违章用电者;

(十九)私自拆卸、挪动电话线路者;

(二十)拨打骚扰、色情、恶意或恐吓电话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费用:

(一)私自拆装公寓内公共设施者,一次追缴公共设施维护费50元;

(二)使用煤球炉、煤油炉、酒精炉等炉具自炊或取暖者,除上交器具外,一次追缴污染治理费100元;

(三)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违章电器自炊或取暖

者,除上交器具外,一次追缴污染治理费和用电费100元;

(四)私自留客住宿者,按每人每天50元追缴住宿费;

(五)私自转移、转租宿舍床位者,按每床每天50元追缴住

宿费;

(六)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者,每只宠物每天收取50元卫生费。

第四十一条 违反《菏泽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被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聚众赌博、酗酒滋事、异性同居等严重违反《菏泽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者,按照《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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