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菏院办字〔2017〕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秩序,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逐步实行学生公寓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多年来学生公寓管理的经验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公寓实施综合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交费住宿。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学院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

第二章 入住管理

 第五条 菏泽学院所有学生均可申请入住学生公寓。学校各类统招生,按学年缴纳住宿费;成人教育、短训班学员等其他人员,酌情按月或按天缴纳住宿费。

 第六条 入住学生每人配备房间钥匙一把,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私配,不得转借他人。

 第七条 学生须按照指定房间和床位入住,并服从学生公寓中心的调配,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公寓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

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住宿,由学生公寓中心根据招生与就业处提供的新生名单,以学院为单位统一调配房间,学生入住房间号和床铺位置根据实际需要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公寓物业公司安排,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中心备案。

 第九条 转学、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后,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住宿手续。

 第十条 函授生住宿、短训班学员住宿等,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学生公寓中心共同安排。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应按学生公寓中心通知的时间离、返校,不得擅自滞留宿舍。如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留宿者,须填写《菏泽学院学生暑假住校申请审批表》,报学院批准后,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中心于每年的六月份集中办理学生宿舍的调整。以学院为单位,统一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住宿变更手续。宿舍变更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三章 退宿管理

 第十三条 学生退宿,包括自然退宿、申请退宿和勒令退宿。自然退宿是指学生学业结束或学业中止而发生的退宿行为;申请退宿是指学生在学业进行中提出的自愿退宿;勒令退宿是指入住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公寓中心根据学校意见强制其退宿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转学、出国或其它原因离校一学期以上者,必须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 第十五条 毕业学生凭学院开具的离校证明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出国需要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 学生因病需要别人照顾或疾病有碍他人健康等特殊情况需要退宿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核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备案,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学生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它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

 第十七条 退宿学生须主动与学生公寓物业公司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

第四章 卫生管理

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卫生实行分区负责制。各宿舍楼卫生管理员负责公共(包括走廊、楼梯、公共洗手间、公共卫生间等)卫生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管理员的劳动,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卫生保洁工作。

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室内卫生实行舍长负责制。各宿舍要排好值日表,每天由一位同学负责值日,值日生有权利和义务检查督促其他同学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整理好自己的内务,打扫好整个房间的卫生,于课前把寝室垃圾提到楼下指定的垃圾桶内。

 第二十条 内务整理

 (一)床上物品

 被子:叠三折,放在离床沿十公分处,被口朝向门口,靠床一头,被面平。

 枕头:放在被子里边,外沿和被子放齐,枕面平。

 铺面:床单铺平,遮严褥子床垫。

 (二)床下物品

 脸盆:从左侧床头向右侧床头依次摆放。上铺放左侧,下铺放右侧。脸盆内放口杯;口杯内放牙刷、牙膏;毛巾叠成三折,放在脸盆底上。

 鞋:鞋跟朝外距床沿十五公分处,并排放齐;每人不得超过三双。

(三)桌上、桌下物品

餐具:放在桌面上,从左到右依次放置;勺子放在餐具内。

暖瓶:整齐摆放于桌下。

(四)门、窗、床、桌、墙壁、地面

 门:门面、门角、门棱、玻璃干净。

 窗:窗边、窗沿、窗台、玻璃干净。

 床:床腿、床沿等干净。

桌:桌面、桌腿、桌棱干净。

 墙壁:无蛛网、无污迹、无乱贴乱挂等。

 地面:及时清扫,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水迹等。

(五)阳台

干净无杂物。

(六)卫生间

洁净无异味,便池无污垢,下水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宿舍检查评分标准(以100分计)

(一)地面(满分10分)

1.没有扫地、遍地杂物,扣10分;

2.地面清洁,但墙角堆放垃圾;扣10分;

3.地面有痰迹、污垢,一处扣5分。

(二)门前(满分10分)

若门前有垃圾堆放、泼水,一处扣5分。

(三)室内物品(满分25分)

1.室内物品摆放杂乱、不整齐,扣15分;

2.物品不按要求摆放,扣10分;

3.家具不按要求摆放,扣10分;

4.室内物品有灰尘,扣10分。

(四)床面(满分15分)

1.不叠被子,一处扣10分;

2.床面不平整,不按要求放置被子,一处扣10分;

3.床面放有书籍或衣物,一处扣10分;

4.被罩、床单脏,一床扣5分。

(五)门窗(满分10分)

1.门窗玻璃不擦,扣10分,不干净扣5分;

2.门窗(内外)挂有毛巾、衣物等,扣10分;

3.窗帘不整洁,扣5分。

(六)墙壁(满分10分)

1.墙壁有蜘蛛网、灰尘,扣10分;

2.墙壁有乱贴、乱画和乱挂现象,扣10分;

3.墙壁有人为污渍,一处扣5分。

(七)阳台、卫生间(满分10分)

1.阳台不干净、有垃圾,扣10分;

2.卫生间不干净,有异味,扣10分。

(八)纪律(10分)

室内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扣10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卫生工具配发标准:每学年每宿舍配发拖把和小扫帚各一把,铁簸箕一个。学生宿舍的卫生工具由宿舍成员管理和使用,在使用期内自然损坏的可以以旧换新;人为损坏和丢失的,则由个人购买。

 第五章 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舍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秩序管理

(一)入住学生必须遵守公寓作息制度,不得晚归。因特殊情况晚归者,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批准进入宿舍,不得擅自翻爬窗户、阳台、楼层进入宿舍。严禁夜不归宿,严禁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二)入住学生在宿舍内接待本公寓楼外人员的时间为每天的8:00—21:30,超过规定时间的均视为留宿行为,禁止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三)校外人员来访学生,须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经管理人员批准,由入住学生认领,在会客室会客;

(四)禁止异性学生到宿舍访问,确因事要访者,须持学生所在学院证明交值班人员批准。严禁男女同居,严禁男女混居;

(五)保持公寓楼内安静,禁止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打球、溜冰、高音量播放音响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六)保持公寓楼内公共部位的整洁。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海报、横幅,不得乱写乱画,不得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扔杂物;

(七)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的公共秩序,不得擅自散发传单,禁止非法聚集、蓄意滋事;

(八)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入楼,确保楼道、出口畅通;

(九)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十)公寓内禁止学生和外来人员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十一)入住学生必须配合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蓄意阻扰;

(十二)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特殊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

(一)大宗现金要存入银行或银行卡内。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可交公寓管理员代为保管;

(二)禁止在宿舍内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和强腐蚀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一切管制刀具、枪支和弹弓等危险器械;

(三)离开宿舍要锁门、关窗;

(四)房门锁头不得私自更换,若有损坏,须报管理人员核验、更换;丢失钥匙的宿舍要及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进行调整或更换;更换收取成本费;

(五)携带行李、大宗物件离开学生公寓,必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查验批准;

(六)室内禁止使用明火。发生火灾,要立即向安全保卫处5525110或119火警电话报警,同时通过安全通道尽快疏散到安全地方;

(七)发现宿舍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值班室或学校安全保卫处报案;

(八)禁止使用2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

(九)宿舍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物品;

(十)禁止在宿舍内生火做饭、聚餐喝酒。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灯、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要爱护公寓内的供水设施,不乱拧开关和水龙头;一室一表用水的宿舍,每室每月定量供应自来水,对超过规定用水的宿舍,超额用水部分按市场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要爱护公寓内的供电设施,不得私接电线,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饭锅、热得快、烫发器等2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一室一表用电的宿舍,每室每月配发额定用电,对超过规定用电的宿舍,超额用电部分按市场价收费。

第七章 宿舍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家具管理

(一)宿舍内的家具主要有:双层床、桌子、椅子、衣橱、纱窗、窗帘、电扇、网线、电话线接口等,入住学生有义务和责任管理使用好室内的一切公共物品。如属学生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如找不到责任人,由宿舍全体人员平均承担;

(二)公物要按统一要求摆放,不得随意拆卸和挪动,未经学生公寓中心批准不得添置床帘、摇椅、座椅、电脑桌、橱柜等大件物品,以免影响他人住宿;

第三十一条 微机使用管理

(一)微机属贵重设备,凡购买微机者,须个人办理财产保险。学生要增强安全防盗意识,避免财产损失;

(二)学生在宿舍内上机操作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午休时间、晚熄灯后禁止操作微机;

(三)微机是学生学习的工具,学生不得在微机上玩与学习无关的游戏,严禁学生在微机上播放、观看、传播黄色内容,严禁学生登录反党反社会主义网站;

(四)使用微机的个人和宿舍要按有关规定交纳电费。

第三十二条 网线管理:爱护网线设施,禁止私自安装、乱扯网线。

第八章 宿舍维修管理

第三十三条维修管理

(一)在学生入住公寓后,学生公寓物业公司与住宿学生进行统一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本验收的物品状况。

(二)公寓设施维修工作由学生公寓物业公司维修组负责,不属于正常维修范围内的项目应在学生公寓物业公司交纳赔偿金后予以维修。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维修后交费。

(三)公寓设施的自然损坏、老化及质量原因需维修的,由学生公寓物业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凡是人为破坏的均不在免费维修范围之内,由学生公寓物业公司和当事人共同认定,发生争议由学校调查确定。

(四)物品赔偿由楼长下发赔偿通知单,宿舍舍长到学生公寓物业公司办公室交费后,下发维修单予以维修。

(五)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安全或节约资源,可在下发赔偿通知的同时,予以设施维修。

(六)宿舍内设施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予以原价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第九章 宿舍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宿舍文化是指在宿舍区域内创造和形成的精神财富、文化氛围,以及承载这些精神财富、文化氛围的活动形式和物质形态。宿舍文化的内容要求突出专业特点,健康向上,简洁雅致,寓知识性、趣味性、规范性于一体。优美的宿舍文化将有助于学生陶冶情操,磨炼意志,塑造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之间应互帮互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室雅人和的氛围,繁荣宿舍文化。

第三十六条 宿舍文化建设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安全活动月”等活动,浓厚公寓育人氛围。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公寓的文明建设;学生公寓中心负责督促各学院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负责评比检查。

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实行“五个一”体系:一日、一查、、一节、一月、一评。

“一日”指每周四为“宿舍卫生日”,各学院每周四组织学生对宿舍进行大扫除并组织检查。

“一查”指每周由物业管理人员、学生公寓自管会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进行一次普查并公布评比结果,各学院每周对学生安全、卫生、纪律进行自查,学生处每月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对宿舍进行检查。

“一节”指每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学生宿舍文化节”活动,根据“学生宿舍文化节”开展情况,结合本学期宿舍卫生成绩及及安全纪律评比情况、宿舍文化建设、成员文明行为等情况评选“星级宿舍”、“优秀舍长”,由各学院评选并报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月”指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宿舍安全活动月”活动。根据“宿舍安全活动月”开展情况,结合本学期的卫生成绩及安全纪律评比情况评选“星级宿舍”、“优秀舍长”,由各学院评选并报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评”指每学期各学院依据《宿舍检查评分标准》对学生宿舍实施达标考评。

第三十七条学生公寓中心工作人员、各楼管理员、学生公寓自管会等不定期对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等进行检查督导,检查情况每周进行汇总公布。

第三十八条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实行一票否决制,该生宿舍不得评为文明宿舍。

第三十九条“星级宿舍”、“优秀舍长”等称号是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及德育测评的重要依据,由各学院记入学生档案,并把相关材料报学生公寓中心备案存档。

第四十条“学生公寓管理先进个人”的评选是考核学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为弘扬正气,激励先进,学生公寓中心定期开展星级宿舍评比活动。星级宿舍每月一初评,每学期一总评。具体执行遵照《菏泽学院学生“星级宿舍”评比办法》。

星级宿舍的评比依据是:遵纪守法好、内务卫生好、基础文明好、文化建设好。

星级宿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发荣誉证书。星级宿舍的评比结果与学院学生工作评比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挂钩。星级宿舍的成员,在本学年评优、评奖和综合测评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具体依照《菏泽学院违纪处分条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调换宿舍,私自搬用宿舍内公共用品者;

(二)违反公寓作息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三)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跳舞、打球、溜冰、高

音量播放音响或进行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者;

(四)在公寓楼内随意张贴广告、海报、横幅者;

(五)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乱倒废弃物等破坏公共卫生者;

(六)在公寓楼内公共场所一丝不挂者;

(七)故意刻划、涂写、弄脏家具、墙壁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设备者;

(八)从窗口向外抛扔杂物、倒水者;

(九)私自拆装公寓内公共设施者;

(十)擅自散发传单;

(十一)在公寓内聚众饮酒者;

(十二)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入楼者或提电瓶到宿舍充电者;

(十三)拨打骚扰、色情、恶意或恐吓电话者;

(十四)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

(十五)私自添置床帘、摇椅、座椅、电脑桌、橱柜等大件物品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自觉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纪律处分的决定与执行和学生申诉按《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六条凡是违反《菏泽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评助、组织发展的资格。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对学生公寓实行全面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用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二)制定或修改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三)对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设备等使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根据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对其进行表扬奖励,或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五)对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其他应由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中心,归学生工作处管理,承担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工作要求,在各校区成立相应的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对所负责的学生公寓实施全面管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应把学生公寓作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负责本学院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政治教育、纪律、卫生、安全、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等。学校把各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情况作为考核学生工作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由安全保卫处、各学院、学生工作处分工负责。安全保卫处负责公寓内安全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消防设施的配备、检查、维护、更新,负责公寓区周围治安巡逻,负责公寓内治安案件的处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安全教育,负责学生宿舍内的安全管理和纪律管理。学生公寓中心负责公寓内门卫管理及相关硬件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成立学生公寓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基本职能是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主要表现为:代表学生表达合理利益诉求;对公寓管理提出合理建议;检查监督公寓内学生的卫生、纪律、安全;搞好公寓内的宣传工作;组织宿舍文化活动,搞好宿舍文化建设;做好公寓社区服务,组织学生参与公寓内的勤工助学活动等。

第十二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公寓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其职责如下:

1.学生公寓物业公司坚持“敬业爱岗、严格管理、服务育人、争创一流”的工作方针,以提高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旨在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温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2.负责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3.负责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做好学生公寓房间的调配。

4.负责宿舍楼内设施的日常维修,确保水通灯亮,设施家具完好。

5.负责学生公寓楼门卫、保洁及其他服务工作。

6.负责学生公寓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

7.负责组织学生公寓文明建设,协调学院对学生公寓卫生、纪律、安全、宿舍文化等项目的检查评比,评选“星级宿舍”及先进个人。

8.申请或建议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先进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9.为住宿的学生提供完善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原本的公寓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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