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2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菏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

学生申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5人,由校领导、法律顾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学校团委。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处或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期为15日。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


第四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人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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