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的通知》(鲁学助〔2010〕2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三个档次: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或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行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单亲家庭、烈士子女、身体残疾、少数民族等方面的学生;
 6.积极参加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学院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4.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将拟获助学生名单报教育厅备案。
 五、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审,按学年度的秋、春两学期分别发放。
 2.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在国家助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4.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学院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均分国家助学金,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1.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以及各学院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条件,激励受资助学生刻苦学习,励志成才。
 2.受资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把党和政府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化作回报社会、服务师生的实际行动。增强爱国热情,培养感恩意识,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学院关于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菏院政字〔2013〕106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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